為未來做準備——監護輔助不後悔
當你發現父母或親近家人漸漸地開始出現些許異常行為,如:忘記自己父母已過世、莫名突然過戶名下房地產給第三人、提領大筆存款給不知名人士,甚至連日常的簡單交易都無法完成時,應提起警覺並可採取法律上的幫助,以維護他們的權益。
法定監護不吃虧,輔助制度更順遂
若一個人因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,導致無法認知自己的行為、不能清楚表達或接收意思,在法律上可能會被判斷為「不具識別能力」。為了使欠缺識別能力人可以維持日常生活,「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、最近一年有住一起的親人、檢察官、縣市政府或社福機構」都可以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,向法院聲請「監護宣告」或「輔助宣告」哦!
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間有些微的差別。監護宣告的效力為:由於受監護人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,其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均無效,因此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。而輔助宣告的效力為:受監護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只有在其重大法律行為或法院指定的特定行為,需由輔助人事前或事後同意。
簡單來說,監護宣告是保護「無行為能力人」,需要由監護人代理所有的法律行為;輔助宣告則是保護「限制行為能力人」,由輔助人協助其意思表示與接受。
那麼,該如何聲請監護輔助宣告呢?依照家事法第167條需要經過以下流程:
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流程(圖片來源:自製)
我的未來可以自己決定——意定監護
因應高齡社會來臨,我國於2019年增訂了「意定監護」制度。以往的監護制度都是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使用,然而卻未必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,更約有3-5%的監護宣告聲請找不到適當監護人。
其實,最清楚誰來代表自己行權益最適當的人,就是自己。
「意定監護」是指當事人在還沒失能、失智前,自行選擇監護人(一人或數人)並訂立監護契約由公證人公證,於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成為監護人(依民法第1113條之一)。
意定監護有許多的優點:
但若當事人或受任人臨時改變主意的話怎麼辦呢?幸好,依民法第1113條之五,於監護宣告前,當事人是可以隨時「撤回」意定監護契約的喔!不須有任何理由,只需要經過公證程序即可。而如果監護人有不適任或死亡等情形時,亦依民法第1113條之六,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。
責任權限重大的監護輔助人
由於監護人責任重大,法院選定監護人前會考慮一些條件:受監護人與親屬的情感狀況、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有無利害關係、親屬是否有擔任監護人的意願等,以作為綜合考量對於受監護人之最適當選擇。
民法第1112條「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、護養療治即採產管理之職務時,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,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。」
簡單來說,監護人的3大職責為:
而監護人有3大權利義務分別為:
為了預防監護人恣意作為,針對重大財產行為如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、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,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,須經法院的許可才可為之。監護人亦不得利用受監護人的財產做投資或受讓(民法第1102條)。相對地,意定監護情形下,不受上述法院之限制,監護人可以自行作重大財產行為。
此外,若有事實足認監護人或輔助人執行職務時,不符受監護或輔助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,改定適當之監護人(民法第1113條及第1113條之一)。
預先安排做準備,避免子女引紛爭
監護輔助宣告可以為需要的高齡者們多一份保障,及時防止權益受損的可能。而新增訂的「意定監護制度」,最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積蓄財產淪為子女爭產的攻防武器、外人覬覦的對象,或是實際上的照顧者才是最了解受監護人的人,卻因無親屬關係無法擔任監護人。自己選擇自己想要的未來,不僅多一層保護,也能符合高齡者的最佳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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