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未來做準備——監護輔助不後悔

為未來做準備——監護輔助不後悔jo

 

當你發現父母或親近家人漸漸地開始出現些許異常行為,如:忘記自己父母已過世、莫名突然過戶名下房地產給第三人、提領大筆存款給不知名人士,甚至連日常的簡單交易都無法完成時,應提起警覺並可採取法律上的幫助,以維護他們的權益。

法定監護不吃虧,輔助制度更順遂

若一個人因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,導致無法認知自己的行為、不能清楚表達或接收意思,在法律上可能會被判斷為「不具識別能力」。為了使欠缺識別能力人可以維持日常生活,「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、最近一年有住一起的親人、檢察官、縣市政府或社福機構」都可以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,向法院聲請「監護宣告」或「輔助宣告」哦!

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間有些微的差別。監護宣告的效力為:由於受監護人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,其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均無效,因此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。而輔助宣告的效力為:受監護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只有在其重大法律行為或法院指定的特定行為,需由輔助人事前或事後同意。

簡單來說,監護宣告是保護「無行為能力人」,需要由監護人代理所有的法律行為;輔助宣告則是保護「限制行為能力人」,由輔助人協助其意思表示與接受。

那麼,該如何聲請監護輔助宣告呢?依照家事法第167條需要經過以下流程:

  1. 準備文件:醫院診斷證明書、戶籍謄本及印章、民事聲請狀(可於法院領取、法務部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),向法院(受監護人居住地之家事法院)提出聲請。
  2. 審理鑑定:依受理聲請之法院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,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衰弱之程度。
  3. 法院裁定:由法院裁定監護輔助宣告,並選定監護輔助人以及開具財產清冊人(依民法第1111條之一)。
  4. 宣告登記:攜帶法院之裁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輔助宣告登記。gp

    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流程(圖片來源:自製)

    我的未來可以自己決定——意定監護

    因應高齡社會來臨,我國於2019年增訂了「意定監護」制度。以往的監護制度都是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使用,然而卻未必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,更約有3-5%的監護宣告聲請找不到適當監護人。

    其實,最清楚誰來代表自己行權益最適當的人,就是自己。

    「意定監護」是指當事人在還沒失能、失智前,自行選擇監護人(一人或數人)並訂立監護契約由公證人公證,於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成為監護人(依民法第1113條之一)。

    意定監護有許多的優點:

  5. 可以選自己想要的人做監護人,無關親屬關係。
  6. 可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未來想要安排的生活照顧方式、財產管理方法等。
  7. 意定監護受任人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,通常更能積極執行其義務。
  8. 程序簡便,而且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!
  9. 但若當事人或受任人臨時改變主意的話怎麼辦呢?幸好,依民法第1113條之五,於監護宣告前,當事人是可以隨時「撤回」意定監護契約的喔!不須有任何理由,只需要經過公證程序即可。而如果監護人有不適任或死亡等情形時,亦依民法第1113條之六,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。

    責任權限重大的監護輔助人

    由於監護人責任重大,法院選定監護人前會考慮一些條件:受監護人與親屬的情感狀況、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有無利害關係、親屬是否有擔任監護人的意願等,以作為綜合考量對於受監護人之最適當選擇。

    民法第1112條「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、護養療治即採產管理之職務時,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,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。」

    簡單來說,監護人的3大職責為:

  10. 生活照顧面:監護人需負責管理受監護人的日常生活,包括飲食起居、安全維護等。
  11. 醫療養護面: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有「醫療行為同意權」,並負起受監護人有關此方面事宜。
  12. 財產管理面:監護人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,可以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。
  13. 而監護人有3大權利義務分別為:

  14. 向法院提出報告
  15. 發生損害的賠償
  16. 可以請求給付報酬
  17. 為了預防監護人恣意作為,針對重大財產行為如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、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,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,須經法院的許可才可為之。監護人亦不得利用受監護人的財產做投資或受讓(民法第1102條)。相對地,意定監護情形下,不受上述法院之限制,監護人可以自行作重大財產行為。

    此外,若有事實足認監護人或輔助人執行職務時,不符受監護或輔助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,改定適當之監護人(民法第1113條及第1113條之一)。

    預先安排做準備,避免子女引紛爭

    監護輔助宣告可以為需要的高齡者們多一份保障,及時防止權益受損的可能。而新增訂的「意定監護制度」,最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積蓄財產淪為子女爭產的攻防武器、外人覬覦的對象,或是實際上的照顧者才是最了解受監護人的人,卻因無親屬關係無法擔任監護人。自己選擇自己想要的未來,不僅多一層保護,也能符合高齡者的最佳權益。

    ◎延伸閱讀:
  18. 吳挺絹(2018年10月16日)。不可不知的銀髮族財產保障法律知識。中化銀髮事業。(另開新視窗)
  19.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(主編)(2020年)。高齡社會與法導論。臺北市:元照出版。
  20. 惠嘉盈(2021年10月29日)。原來閨蜜也可以當監護人:「意定監護制度」上路後,需注意那些法律問題?。The New Lens 關鍵評論。(另開新視窗)
  21.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(2019年5月27日)。成人「意定監護」制度三讀通過,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。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。(另開新視窗)
  22. 劉佳盈、廖燕秋(編)(2021年)。學做稱職的監護/輔助人。臺北市: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。(另開新視窗)
  23. 陳佑寰、陳威駿(2019年7月8日)。專家傳真-最佳利益:老大人的監護與子女爭產紛爭。中時新聞網。(另開新視窗)
  24.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(2022年9月)。我需要有人幫我做決定嗎?-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易讀版宣導手冊。雲林縣:雲林縣政府社會處
  25. 李雪雯(2022年9月21日)。怕高齡失智管不了錢?訂下「意定監護契約」不怕養老金所託非人。聯合新聞網。(另開新視窗)
  26. 第一法律(2022年4月11日)。「意定監護」大解析!制度、優點、流程與5大辦理須知。第一法律。(另開新視窗)